11月18日,德清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事案件并当庭宣判,该案由德清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傅贤生担任审判长。
案情简介
年10月底,被告人李某明从李某风(另案处理)处以元/床购得假冒“
”“
”“
”等注册商标的鹅绒被条。
年10月28日至年10月31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明伙同李某涛(另案处理)冒充罗莱家纺工作人员以“关爱防疫人员”为由,将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鹅绒被以元/床的价格销售给德清县的医护人员等,销售数额共计人民币元。
经“
”“
”“
”等商标注册人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鹅绒被均系假冒其注册商标的产品。
庭审现场
本案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李某明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中,被告人李某明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提出异议,并表示不再认罪认罚;审判长引导控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辩论。
经审理,合议庭认为被告人李某明伙同他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李某明在疫情防控期间以关爱防疫人员的名义向医务人员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但同时,被告人李某明以及其家属在案发后积极退赔,医院的谅解,故对被告人李某明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合议庭根据被告人李某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元;责令被告人李某明继续向其余被害人进行退赔。
该案庭审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全程直播,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庭审,部分村(居)民通过所在镇(街道)、村(社区)的“共享法庭”观摩了庭审,向社会充分传递了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价值理念,进一步加大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宣传力度。
法官说法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将该条修改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商标承载着企业的商业信誉和商品质量,是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经营发展的无形资产。本案被告人明知销售的鹅绒被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以关爱防疫人员之名,暗行违法犯罪之实。这一行为,不仅侵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也深深伤害了一线防疫医护人员的心。鉴于本案犯罪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前,德清法院根据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依法对被告人李某明判处刑罚,体现了德清法院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严厉打击的态度。
今后,德清法院将不断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以精准、长效、全面保护的原则,坚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努力营造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
来源
地信法庭
原标题:《院长开庭
德清法院审结一起以“关爱防疫人员”为名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